【宣導】非洲豬瘟防治宣導
日期:2021-01-20
【宣導】
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!倘自過去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,第1次違規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及本局「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」規定,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,第2次違規者即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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